郭某某,一名看似温和的民办小学教师,却在长达六年的时间内,利用其教师身份,对六名无辜女学生伸出了罪恶之手,奸淫次数竟达百余次。这些受害的孩子们,在初次遭受侵害时,都还未满14岁的稚嫩年纪。更令人震惊的是,郭某某还曾对另外三名未满12岁的女学生进行猥亵。面对如此滔天罪行,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处其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亦毫不犹豫地核准了这一判决。
尚某某,一个普通的务工人员,却在公共场所如公园、广场、公交车、幼儿园门口等地,专挑低龄幼女下手。他利用诱骗、胁迫等手段,将幼女带至隐蔽处实施性侵害,共对五名幼女实施奸淫、猥亵,另有三名幼女遭其猥亵。更可怕的是,他还偷拍性侵害过程及被害人的隐私部位,以此作为要挟,长期奸淫其中四名幼女,导致一名被害人患上重度抑郁和重度焦虑症,多次自杀未遂。对于如此丧心病狂的罪犯,法律没有姑息,一审、二审法院同样判处其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也依法核准。
公某某,一个看似平凡的农民,却对同村的张某(女,化名)实施了长达数年的精神控制和性侵害。他利用张某经常到其小卖部玩耍的机会,诱骗、胁迫张某,甚至伙同他人对其实施性侵害。从张某未满12周岁开始,直至2020年1月案发,公某某单独实施强奸八次、轮奸两次,单独或共同猥亵四十余次。张某不堪忍受,最终割腕及服农药自杀身亡,年仅16岁。面对如此残忍的罪行,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处公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亦依法核准了这一公正的判决。
这三起案件均涉及性侵害未成年人,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三名罪犯分别利用教师身份、务工人员身份和农民身份,对未成年人实施长期、多次的性侵害和猥亵行为,导致被害人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甚至造成死亡后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这三名罪犯判处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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