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某法院公布的案件详情,赵某、钱某、孙某三人均为某学校的在读学生。他们利用课余时间,在宿舍和教室内,以打耳光、脚踢等方式对张某进行了多次无端的攻击和辱骂。张某在遭受攻击后,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这起校园霸凌事件不仅给张某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对校园的管理秩序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学校和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并将三名嫌疑人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钱某、孙某三人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达了悔罪的意愿。同时,他们的监护人也积极与张某家属沟通,共同赔偿了张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张某的谅解。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到三名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同时考虑到他们的监护人已经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因此决定对三人依法从轻处理。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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