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男子与妻争吵 怀中女儿滑出窗外坠亡获有期徒刑四年!

访客 2024-12-08 18:01:39 88823 抢沙发
【男子与妻争吵 怀中女儿滑出窗外坠亡】2024年6月6日晚20时左右,赵某某和妻子黄某带着6个月大的女儿赵某在某小区门口请朋友吃饭饮酒,在吃饭过程中,赵某某喝了一瓶52度白酒的绝大部分,21时40分左右,赵某某一家三人吃完饭回到家中,黄某先到家中洗衣服,赵某某带着女儿赵某随后回到家中,躺在客厅沙发上休息。

  因女儿赵某哭闹,黄某埋怨赵某某不哄孩子,与赵某某发生争吵,之后赵某某抱起赵某,站在客厅窗户左侧窗扇旁边,一边左右摇晃赵某,一边与黄某争吵,因饮酒后情绪较为激动,赵某某在转身时幅度过大,女儿赵某从其手中滑出窗外。

  随即,赵某某、黄某立即赶到楼下寻找,随后,黄某将已经昏迷的女儿赵某抱回家中,赵某某从黄某怀中抱走女儿赵某,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将其送到医院,但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符合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而死亡;赵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事发后,医院综治办一工作人员听医生说婴儿是其父亲从6楼摔下来的,遂报警。

  9月1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一师分院以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对此,赵某某辩称,其不是故意将孩子扔出窗外,而是失手导致的,事发后有积极施救;而赵某某的辩护人称,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认定被害人怎么从被告人手中脱离坠楼,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所谓“抛、扔、甩”均系主观推测、有罪推定,指控故意伤害罪名无法达到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至4年。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一贯疼爱女儿,没有伤害女儿的犯罪动机,即使与妻子因带孩子问题发生争吵,也不至于泄愤于亲生女儿身上,同时,由于刑法上的故意不同于生活中的故意,即使存在该行为,该行为本身不能直接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案发后,被告人对女儿施救行为自始至终是积极的,甚至不顾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刑事法律的风险,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综合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没有伤害女儿的动机和故意,被告人的辩解符合情理。

  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罪名的辩护意见,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因不接受故意杀人罪名才未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判决,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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