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开车撞死小狗后推倒饲主致其死亡,法院酌定车主担责10%

访客 2024-05-17 12:18:02 35992 抢沙发
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案件。在该案中,一名男子因驾驶车辆不慎撞死路边的小狗,并在随后与小狗饲主的争执中将其推倒,导致饲主因诱发基础疾病而死亡。法院最终酌定该男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该案发生在2022年3月4日。当日,唐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因未注意路况,不慎将一只路边的小狗撞死。唐某停车查看后,未发现小狗的饲主,便前往附近早餐店用餐。随后,小狗的饲主吴某玉(60多岁)发现小狗被撞死后,停留在现场等待,直至唐某返回。

在双方交涉过程中,吴某玉要求唐某对小狗的死亡进行赔偿,但唐某拒绝并试图驾车离开。吴某玉为阻止唐某离开,意图抢夺其车辆钥匙,双方在冲突过程中发生推搡。唐某失手将吴某玉推倒在地,导致吴某玉受伤。

随后,唐某在围观群众的提醒下,将吴某玉及其亲属送往社区医院救治。由于医院条件限制,吴某玉随后被转至桂阳县人民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共住院7天。此后,吴某玉又转至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共住院治疗25天。然而,不幸的是,吴某玉于2022年4月18日在家中去世,并于同年7月5日火化。

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吴某玉的死因被确定为在肝硬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的基础上,因上消化道出血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唐某的推搡行为并非直接导致吴某玉死亡的直接原因,但该行为诱发了吴某玉的基础疾病,进而导致其死亡。因此,唐某的行为与吴某玉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综合考虑吴某玉死亡的原因以及唐某行为的参与度,法院酌定由唐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住院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为1038563.62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唐某向原告家属赔偿103856.36元。

法官在判决中强调,尊老爱幼、和谐相处是社会美德。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双方应文明、理性地表达诉求,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同时,法院也提醒广大市民在驾驶过程中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避免类似悲剧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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