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事发前张某存在多次未按规定时间、质量完成作业的情况。邹某作为班主任和语文老师,在日常教学中对张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教室监控视频显示,邹某在批评张某时使用了欠债大王、言而无信等言语,并实施了调换座位、用小册子拍打头颈部、罚站听课等行为。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邹某对张某的批评教育行为并未实质偏离教育目的,且在课堂上对其他同学进行批评教育时同样语气严厉,并未刻意针对张某。张某的同班同学能够正确认识并接受邹某的批评教育,张某的死亡与邹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邹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
在二审中,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宣告邹某无罪的判决。
此案的宣判结果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方面,有人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支持,认为邹某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并未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也有人对法院的判决表示质疑,认为邹某的行为对张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邹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他在批评教育时未能关注到张某的心理情绪变化,事后也未加强对学生的帮扶并及时与家长沟通。教育主管部门已结合邹某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对其作出了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这起案件再次引发了社会对于校园安全、师生关系以及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等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如何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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