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小陈在购买该面包时,已经发现其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6日,保质期至2023年5月5日,而他购买的日期为2023年5月6日。尽管明知面包已过期,小陈仍然选择购买,但并未食用。事后,他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商家道歉、退还购物款,并赔偿1000元及承担本案维权支出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商家作为销售者,在商品外包装上明确标示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却未尽到及时检查和下架处理过期商品的义务,仍将其销售给小陈。因此,商家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小陈虽然明知面包过期仍购买,但并未食用,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人格权受损,因此驳回了他要求商家道歉的诉求。然而,对于购买过期食品并要求赔偿的行为,法院认为这符合最高院关于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司法解释精神,即便消费者明知商品问题仍购买,也不违法。
此案的判决结果再次强调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并提醒广大商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销售的商品符合安全标准。同时,对于消费者而言,也应提高食品安全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并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积极维权。
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任何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应认真对待食品安全问题,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