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沈外 李迎
据媒体报道,广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哺乳期女教师被违规调岗的纠纷案件。女教师谢某在产假结束后,被学校调至门卫和清洁工岗位,此后又告知她不续签合同,法院判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拖欠工资共计6万多元。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据报道,谢某于2014年5月12日入职某小学担任教师工作,并与学校签订书面聘用合同。2020年底,谢某因生产,向学校申请产假和哺乳假,其产假于2021年3月30日结束,哺乳假于2021年9月7日结束。产假结束后,谢某向学校提交了返岗申请,但学校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安排她调至校园门卫及校园清洁工岗位。谢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故2021年3月31日至7月10日她未出勤。
2021年6月15日,该学校向谢某发出《<聘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明确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10日期满,合同到期不续签订。谢某经劳动仲裁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支付拖欠工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支付谢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381.35元、拖欠工资5165.5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此类女性在生育和哺乳期内被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等案件,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告诉极目新闻(报料邮箱:jimu1701@163.com)记者,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蓝天彬律师表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除此之外,在女性生育及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如果女职工在禁忌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其调整到非禁忌岗位。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除非是和女职工协商一致。”蓝天彬说。
蓝天彬律师提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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