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牧民涉嫌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雪豹,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4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黑孜苇乡的一名牧民阿某,因涉嫌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雪豹,被当地警方调查。
这起事件起始于一位热心民众的举报,他在放牧点发现阿某腰间系着一条疑似雪豹尾部毛皮制成的腰带。
警方在确认嫌疑人后,于1月25日前往阿某家了解情况。
阿某当时外出放牧,警方在其家中等待。直到傍晚,阿某回家,警方将其带回询问。
阿某最初试图否认,但最终承认了捕杀雪豹的事实。
他供述,两年前为防止狼群袭击羊群,私设捕兽夹在狼群出没的区域,结果误杀了一只雪豹。他将雪豹带回家中,分解后食用,还将雪豹皮毛制成物品,包括护腰带。
此外,他还供述在2023年12月26日,与另一牧民共同逼死北山羊并瓜分其肉。
男子宰杀雪豹并剥皮被刑拘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量刑标准: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量刑标准根据猎捕、杀害的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来确定。一般来说,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的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例如,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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