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工作指引》印发施行

访客 2024-01-13 09:09:55 78994 抢沙发

极目新闻记者 王俐燃

通讯员 张扬

近日,湖北省司法厅印发《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1月12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工作指引》旨在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建议审查办理工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工作管理,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湖北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工作指引》主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及湖北省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的相关规定,在广泛吸收借鉴外省实践经验,征求相关单位及专家学者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全文共三十六条,包括总则、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附则共四章。

记者从《工作指引》中获悉,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以及标题采用“规定”“办法”“细则”“规范”“规程”“规则”等字样的公文,一般情况下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并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具体流程要求、职责分工、审查标准、审查处理规则等。

按照《工作指引》,审查机构在进行备案审查时,应围绕合法性审查标准,重点审查制定机关是否具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等实体内容。

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坚持公正合法、及时便民、有件必管、有错必纠的原则。同时,《工作指引》还明确了书面审查建议的适用情形、审查建议书的内容要求,以及受理、立案规定;明晰了办理建议审查案件的具体程序性要求和审查标准;明确了审查时间限制、中止审查与终止审查的适用情形、异议文件的处理规则等审查工作具体要求。

今后,审查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将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审查机构受理建议审查申请的,可以对异议文件的有关情况、申请内容等进行前期调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审查机构决定立案的,应当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的程序规定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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