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古薇薇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与侵权人“私了”,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侵权人按约定赔偿后,受害人认为自己“吃亏”了,能反悔吗?近日,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600068)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裁定不支持受害人的“反悔”诉讼请求。
案情显示,2022年5月,范某驾驶小型客车倒车时,与行人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范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
徐某在此次事故中腰椎受损,住院治疗数日。出院后,肇事车辆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介入,与徐某协商交强险项下的赔偿事宜,徐某遂与范某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徐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经协商一次性包干赔偿(包含医药费18000元、护理费及交通费合计6150元),所有费用15个工作日内由保险公司完成支付。双方同意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结案了结。
交强险承保公司按协议约定期限向徐某支付完毕。后徐某又产生治疗费用若干,遂将范某、交强险承保公司、商业险承保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称前期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
办案法官介绍,当事人之间在损害发生后自行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原则上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又重新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会根据协议是否已涉及受害人全部赔偿项目、有无显失公平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等具体情况,对是否确认协议效力或对协议作出可撤销处理分别作出判断。
具体到本案,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签订于徐某完成治疗并出院之后,此时其应已对自身伤势程度及恢复有了正确认知,且结合徐某后期康复情况综合评定,该协议中各项应赔付项目均已全部涵盖,且赔付金额与徐某实际产生的损失差异不大,赔付标准均在合理范围内。法院最终认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交强险承保公司已经按协议约定履行完毕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徐某无权再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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