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席某某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2月25日,阳高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强奸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席某某因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案件发生在2023年5月2日,席某某在阳高县某小区的房屋内,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害人随后报警,席某某于5月5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阳高县人民检察院于6月27日向阳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中,席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是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和性自由权的犯罪,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因此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审判长在指出,尽管席某某和被害人之间存在恋爱关系并已订婚,但订婚并非法定的结婚登记,双方并未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席某某的行为仍构成强奸罪。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恋爱关系和席某某在被害人报警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情节,最终依法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事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被告人、被害人的婚姻,与被告人亲属积极沟通,希望被告人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被告人家庭的经济压力,部分彩礼可以后补,但双方协商未果。法院认为,虽然事后双方有协商的情节,但不影响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尽管双方当事人在案发前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订婚并非法定的登记结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后,才能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因此,订婚并不等同于法定登记结婚,双方在此期间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也不承担夫妻之间的义务。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