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河北老李夫妇诉请前女婿支付外孙抚养费案被驳回
近日,山东高级人民法院转发一起案例:河北省的老李夫妇因帮助女儿小芳抚养孙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女婿小林支付2012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抚养费15万余元。该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法院均驳回了老李夫妇的诉讼请求。
案件的起因要追溯到小芳与小林的恋爱和婚姻。两人在生育了一子一女后,于2012年11月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小林外出工作,小芳则带着两个孩子与老李夫妇同住,老李夫妇在小芳工作时帮忙照看孩子。2020年,小芳和小林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约定两个孩子由小芳抚养,小林负责支付2020年7月以后的抚养费。
然而,老李夫妇在2023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林支付他们在此期间垫付的抚养费。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林和小芳作为孩子的父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老李夫妇的照顾行为应视为对女儿小芳的帮助,而非独立于父母抚养义务之外的行为。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规定,认为老李夫妇的帮助行为是基于家庭成员间的亲情,有利于家庭文明建设,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伦理。但法院同时指出,老李夫妇要求小林支付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法官进一步解释,类似案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如果祖父母是基于法定义务抚养孙子女,那么他们无权向其他人主张权利。如果是基于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实施的抚养行为,则构成无因管理,可以依法主张权利。在本案中,老李夫妇的行为属于基于家庭血缘关系和伦理亲情的帮助行为,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帮助。
法院强调,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隔代抚养行为通常是基于家庭成员间的亲情和家庭内部的互助,这种行为的性质不因父母婚姻状况的变化而改变。法院认为,如果对祖父母帮助抚养孙子女的费用设定获取对价的权利,可能会破坏家庭秩序的稳定,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驳回了老李夫妇的上诉请求。这起案件的判决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家庭内部抚养义务问题时的审慎态度,以及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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