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夫妇为在上海购买学区房,企图通过假离婚和与卖家李女士假结婚的方式逃避200万元的税款。双方签订了价值3870万元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包含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的条款。然而,由于房价和付款方式的分歧,买卖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合同解除,张先生夫妇要求返还已支付的200万元定金。
合同中规定,若因张先生夫妇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已支付的定金将被没收。在房价和付款方式上产生分歧后,张先生夫妇未支付剩余定金,李女士随后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没收了20万元定金。张先生夫妇不满此决定,将李女士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中关于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的条款违背公序良俗且旨在避税,应属无效,但其余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张先生夫妇的诉请。张先生夫妇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整体无效,因为其主要条款即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有违公序良俗,且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唯一手段。因此,改判李女士返还张先生夫妇购房定金20万元,同时驳回了支付利息的诉请。
法官提醒,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利用婚姻登记制度获取利益或逃避责任的行为不仅有违公序良俗,也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可能导致触犯法律,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公众应遵守法律规定,诚实守信,避免参与此类不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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