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偷菜者的全部诉讼请求,引发对合法自助行为与侵权责任的讨论。
2022年10月21日晚上9点,黄某在检查自己的菜园时,发现王某正在偷采其种植的香菜,随即发出制止。王某听到制止声后立刻逃跑,黄某则拿起一根木棍追赶。在追赶过程中,王某不幸摔倒并受伤。
王某在受伤后到医院进行检查,诊断结果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和右肱骨大结节骨折,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王某认为黄某的追赶导致其受伤,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赔偿损失共计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黄某持棍追打,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王某的病历中也没有棍击伤的诊断,因此法院认定王某受伤与黄某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黄某的制止和追赶行为在合理预见范围内,故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但该院维持了原判。法官指出,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在本案中,黄某的行为与王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黄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情况紧迫时,可实施紧急自助行为。王某的偷菜行为涉嫌侵害黄某的财产权,黄某的制止和追赶行为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
此外,根据民法典,民事主体在日常生活中应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王某的偷菜行为既不道德也不合法,司法不会让守法者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过错买单,也不会因受伤者的哭闹而偏袒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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