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陈某夫妇,均已超过80岁,因严重高血压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子女赡养。这对老年夫妇有一子一女,但女儿因家庭纠纷拒绝赡养。老人将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两子女每月支付850元赡养费,并平摊医疗费。
调解后,儿子遵守协议履行了赡养义务,而女儿张某凤未履行。泰州姜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多次与张某凤沟通,要求其履行调解协议。张某凤以父母偏心及农村风俗为由,拒绝赡养。在村干部的陪同下,执行人员前往张某凤家中,但她激烈抗拒,甚至采取极端行为。
面对张某凤的不合作,执行法官宣读搜查令,搜出保险盒。经过长时间的沟通和思想工作,张某凤最终打开保险盒,取出近8000元现金,履行了赡养费和5月份的赡养费支付义务。
法官强调,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此案件反映了赡养老人的传统观念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同时也展示了法院在处理家庭纠纷、维护老年人权益方面的决心和能力。通过法律途径,张某和陈某夫妇的赡养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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