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菜鸟网络与拼多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了拼多多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即拼多多需赔偿菜鸟网络50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该案件围绕快递物流领域的竞争权益展开,涉及末端物流系统的竞争性权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拼多多在其电商平台提供的“自提点”服务中,使用了“菜鸟”及“菜鸟驿站”的标识,这一行为构成了对菜鸟网络的不正当竞争。
根据判决书内容,拼多多作为竞争对手,通过在菜鸟网络已签约加盟门店中开展同业经营,侵占了菜鸟网络的竞争优势,增加了自身的交易机会和业务收入,同时给菜鸟网络造成了额外的经营损失。法院认为,拼多多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损害了竞争秩序。
菜鸟网络主张的竞争性财产权益为其物流业务的末端系统,该系统为快递包裹从快递公司到消费者手中“最后一公里”提供解决方案。法院认定,拼多多的部分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不当增强了其竞争优势,并导致了菜鸟网络的权益受损。
最终,法院宣布维持一审判决,拼多多需对菜鸟网络进行经济赔偿。此判决体现了法律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视,同时也为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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