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该院在开展检察监督时发现线索纠正纸面服刑现象——罪犯赖某被判刑后一直把疾病当做“护身符”,企图逃避收监,2023年12月,经罗湖区检察院一年的不懈努力,暂予监外执行10年之久的社矫对象赖某被收监,执行剩余刑期,2366万罚金刑同步恢复执行。
该消息介绍称,赖某在2000年7月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在逃。2011年12月,赖某被抓捕归案,抓获当天,看守所因赖某入所体检达到“三期高血压”而暂不收押,海关缉私部门随即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2013年9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赖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416万元。
但因赖某患有“三期高血压”,属于严重疾病,法院决定对赖某暂予监外执行。于是,法院将赖某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划付至执行款专户后,便以赖某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此后一直未恢复执行。
2022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在深入检查社区矫正档案中敏感发现,因严重疾病被暂予监外执行9年之久的社矫对象赖某外出活动频繁,且能在取保候审当天缴纳50万元保证金,经济条件良好,但剩余的2366万元罚金却分文未缴,可能存在严重刑事执行不当的问题,遂启动调查核实工作。
为最大程度查明赖某实际持有财产情况,夯实本案证据基础,检察官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证券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管所、民政局等多家单位开展了调查。经查明,赖某被抓获当天因病取保,并于7日后与妻子协议离婚,两人各分得4套房产,赖某还另分得1栋自建房,在归案后其陆续将分得的4套房产变卖以逃避罚金刑。期间,赖某还将变卖1套房产的钱款直接转入其母亲账户,以其母亲名义另外购买1套房产。赖某的经济状况良好,日常生活条件优越,有轿车一辆,甚至有能力向他人出借150万元的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六款,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属于有财产执行而未执行的情况,应当恢复执行程序。
了解到该情况后,检察官便将该线索移送深圳市检察院并协助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意见。
那么,赖某之前所患的“三期高血压”是否还会影响其收监服刑呢?
检察官注意到,在社区矫正期间,赖某经常请假外出离开深圳市,社会活动频繁,其所患严重疾病是否仍然不适合羁押存在疑问。但是,审查慢性病性质的“纸面服刑”具有一定的难度,单纯从赖某的行踪来判断其身体状况是不严谨的,还需要更加客观、有力的证据。
2023年5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对“短期内有无生命危险”作出明确规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的“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是指罪犯所患疾病病情危重,有临床生命体征改变,并经临床诊断和评估后确有短期内发生死亡可能的情形。
检察官查阅赖某近两年体检结果,赖某虽然身患多种疾病,但是,仅有高血压曾经达到很高危的程度,而其所患高血压疾病经过规范治疗,已经逐渐稳定下降,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高血压达到很高危程度,合并靶器官受损,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因此检察官决定重新审查赖某是否符合收监条件。
检察官就该案件多次召开会议,周密部署方案,重新联系第三方医院,在检察人员轮流值班看守下,对赖某进行更全面的24小时血压动态检查。结果表明,赖某血压目前属于2级高血压范围内,不属于很高危的程度,短期内无生命危险,属于可以有效控制病情的情形,从而取得了其符合重新收监的医学依据。
于是,罗湖区检察院向罗湖区司法局提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罗湖区司法局采纳了罗湖区检察院的建议,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赖某收监执行的建议。2023年12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赖某作出收监执行决定。2023年12月11日,赖某被收监执行。而同时,收到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意见后,法院也已对赖某剩余的2366多万罚金恢复执行,赖某母亲名下的那套房产和赖某的自建房均已被查封。
至此,一宗长达10年之久的“纸面服刑”案件,通过罗湖区检察院检察官长达一年的“较真”,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表示,刑罚的意义在于罚当其罪,罪犯判而不执逍遥法外严重背离了刑罚设定的初衷。现实中身体状况稳定、经济条件良好的赖某,被判刑十一年却一天牢没坐、巨额罚金未交,则刑罚对其而言形同虚设,这更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发挥监督职能,详尽调查后督促法院彻底将赖某绳之以法,有效制止了“纸面服刑”,确保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