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4月1日起施行 支持民营经济参与重点行业竞争

访客 2024-02-24 15:09:18 69114 抢沙发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庞正)近日,湖北省政府出台《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竞争性业务。

《办法》从市场准入、金融支持、创新发展、要素获取、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出台措施,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创业创新,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办法》规定,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竞争性业务。民营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形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在准入许可、要素获取、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方面平等对待。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禁止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实行歧视性的要素供给、监管规则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资金,重点对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转型升级、融资担保服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其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事项等五个方面予以支持。

《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全省统一发布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将免罚清单的运用与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效衔接,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合理、公正。应当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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