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市民王先生因购买偷拍设备被判刑,销售者邹某亦被追究法律责任。】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对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邹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邹某因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这起案件起因于王先生为监督女儿学习,通过微信好友邹某购买了伪装成打火机和路由器的偷拍设备。
2022年10月,公安机关在检查快递包裹时发现异常,随后展开调查。
2023年6月18日,邹某在深圳市被抓获。经鉴定,涉案设备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邹某此前在2020年3月因相同罪名已被判刑十个月。
2023年7月14日,案件移送润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11日,法院作出判决。
男子买偷拍设备监控女儿学习
买卖偷拍设备是非法行为,涉及到侵犯他人隐私权,这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
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在香港,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21条,任何人如制造、售卖或购买任何物品,意图使其用于窃听或秘密录影,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及监禁。
在美国,各州法律有所不同,但普遍禁止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录制、买卖或分发他人的私密图像或视频。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刑法第647(j)(4)条就规定了非法窥探(Peeping Tom)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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