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老人山东旅游期间不幸去世,家属起诉旅行社索赔未获支持】四川老人刘婆婆在两个女儿陪同下参加山东旅行团,游玩一天后不幸在酒店去世。
家属认为旅行社存在过错,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安排的行程并无不当,老人因自身疾病去世,旅行社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四川老人刘婆婆在两个女儿陪同下,与其他游客组团前往山东旅游。然而,游玩一天后,刘婆婆在清晨被同住游客发现无法唤醒,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刘婆婆已死亡。
事后,刘婆婆的两个女儿认为山东某旅行社在组织旅行过程中存在长途跋涉情形,系导致老人死亡的诱因,将该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50%共计13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经审理,山东某旅行社安排的旅行行程不存在长途跋涉等不适合老年人身体状况的情形,刘婆婆系在睡梦中因自身疾病过世,被发现时已不具备抢救的客观条件,无法苛求旅行社履行救助义务。因此,该旅行社对刘婆婆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家属不服提出上诉。目前,二审法院已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老人旅游期间去世 家属索赔15万
审理法官表示,民事案件中,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侵害人应当围绕其诉称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行为、结果、过错、因果关系等进行充分证明,否则其主张将因缺乏证据支撑难以得到支持。本案中,老人在睡梦中离世固然令人惋惜,但离世原因系其自身疾病因素,为意外事件。被告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应当建立在旅行社对老人的死亡存在过错的基础上,逝者家属应当依法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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