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男子为电诈分子提供手机卡获刑三年,警方提醒:提供信用卡、手机卡等帮助构成共同犯罪

访客 2024-01-28 12:03:42 43906 抢沙发

极目新闻记者 吴昌华

通讯员 冯威 袁野

一男子加入境外电诈分子组建的聊天群,接单“做任务”提供手机卡用于电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1月27日,办案民警介绍该起案件时提醒,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构成共同犯罪。

李某被送进看守所办案民警介绍,2023年4月的一天,家住汉阳的康女士突然接到“领导”发来的信息,说给她打了一笔钱,让她帮忙代为转账。“领导”给她发来了已经转账的截图,但说这笔钱到账会有延时。康女士信以为真,按照“领导”的要求多次转账,后发现被骗,连忙报警。武汉市反电诈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紧急止付程序,成功拦截了198万余元。

案发当天,武汉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汉阳区分局成立联合专班开展侦查,当晚,非法出借电话卡的犯罪嫌疑人吴某在黄冈市落网。经突审,吴某交代,他在某聊天群里接受“任务”,“借出”2张手机卡,获利1900元。

民警对该聊天群开展调查,锁定群主李某位于河北省邯郸市。侦查发现,李某在群内发布远程控制手机操作教程等,通过红包等形式,向非法出借电话卡的卡主支付酬金。2023年5月17日,民警赶赴邯郸市将李某抓获,次日将其刑事拘留。

经审讯,李某供认,2023年3月份,他加入一个境外电诈分子组建的聊天群,接受任务后“转包”,涉案金额达到数万元,本人获利2000余元。2023年6月21日,李某被逮捕。

检察机关向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积极参与诈骗犯罪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已构成诈骗罪。李某协助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虚假信息,通过远程控制,非接触性地诱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从严惩处。

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综合考虑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等情节,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办案民警介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因此,李某在网上接单“做任务”,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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