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工程师跳槽被索赔50万元竞业限制违约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近日,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电气工程师小王支付原用人单位电气公司5万元的竞业限制违约金。小王在入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竞争业务,违约需支付50万元违约金。小王离职后不到一个月即加入竞争公司工作,被要求赔偿违约金。小王认为自己不处于核心岗位,也不掌握商业机密,不应被限制,但法院认定其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法院也提示,劳动者应及时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如未支付可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也不一定按协议约定赔偿违约金,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平衡双方权利义务。
电气工程师小王称因不满原公司拖欠加班工资跳槽至竞争对手,却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被索赔百万,最终法院判决其支付5万元违约金。
在职场竞争激烈的今天,竞业限制协议成为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常见手段。然而,当这种协议与员工的个人发展发生冲突时,便会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小王的案例便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他在一家电气公司担任工程师,因不满公司拖欠加班工资,选择离职并迅速加入了另一家科技公司。这一跳槽行为,却让他陷入了一场法律纠纷。
小王在原公司任职期间,签订了一份包含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离职后两年内,他不得从事与原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然而,小王在离职后不久便加入了一家与原公司业务高度重合的新公司,这被原公司视为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原公司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小王赔偿包括未提前通知离职、未完成交接手续以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总计高达百万元。
仲裁过程中,小王辩称自己并未掌握公司核心技术,且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与违约金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尽管仲裁委员会将违约金调整至5万元,小王仍不服,将案件上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作为技术人员,能够接触到企业技术秘密,且新公司与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因此认定小王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最终,法院维持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判令小王支付5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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