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通讯员 华姣
明知他人变卖的东西系违法犯罪所得,一男子仍然予以收购,倒卖赚取差价,结果获刑!
近日,经湖北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田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
据悉,2023年4月至5月期间,罗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将从工地盗窃的废铁、铜芯电缆等物品,出售给经营废品回收站的田某。被告人田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罗某等人卖给其的废铁、铜芯电缆等物品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先后多次收购、变卖,从中获利3200余元。
该案件移送铁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田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配合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退出违法所得。综合调查评估意见,遂建议适用缓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被告人田某为了蝇头小利,给盗窃等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让自己身陷囹圄。”承办检察官提醒,从事收购行业人员在收购物品时,应当了解清楚物品的来源并做好登记,如果物品来路不明或者来路不正,应当拒绝收购。发现可能存在销赃行为,应当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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