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谢周莹
批发未经检验的化肥,聘请销售人员,以讲课、聚餐等方式把假化肥推销给农民,销售金额共计94440元。近日,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案件,被告人被判刑、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情显示,被告人钱某某以每吨600元的价格,多次从外地公司购入未经检验的“腐植酸酵母有机功能肥”。钱某某及其聘请的销售人员先后在枝江市董市镇、七星台镇以授课、聚餐形式邀请农民参加推销会,并销售该品牌的“腐植酸酵母有机功能肥”784袋,销售金额共计94440元。
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枝江市江口社区某宾馆查获被告人钱某某存放于此尚未销售的“腐植酸酵母有机功能肥”554袋,货值金额共计66480元。经检验,上述化肥水分(游离水)不符合企业标准,有效磷(P2O5)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包装上标注的含量;经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化肥均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94440 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6648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
最终,枝江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钱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违法所得94440元予以收缴,其中68160元已退赔给受害人,余下262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法对扣押在案的不合格产品予以没收、销毁。
法条链接
法官介绍,以非法盈利为目的,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化肥销售金额达5万元,即构成刑事犯罪。本案的钱某某用授课、聚餐的形式,吸引农民购买不合格的化肥,销售金额达94440元,严重侵害了消费者使用合格产品的权益,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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