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刘文新在担任共青团贵阳市委书记、贵阳市南明区区长、贵阳市委常委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出让、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9亿余元。此外,他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48.65万元。
更为引人注目的是,刘文新在2020年1月4日,以逃避安检的方式,将25把管制刀具随身携带至民用航空器内,严重危及公共安全。这一行为不仅暴露了他对法律的漠视,也引发了公众对其心理状态和行为动机的广泛猜测。
此外,刘文新还被指控犯有洗钱罪。他在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为掩饰受贿犯罪所得,将价值人民币1476万余元的黄金、港币转换为现金使用。这一行为进一步加剧了其犯罪的严重性。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文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部分受贿所得及孳息已追缴到案,故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同时,法院还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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