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晚,两人喝酒叙旧至深夜,酒足饭饱后都抢着要买单。阿强双手抱住阿军的腰部往后拉拽,阿军则用双手攀扶烧烤店内搭建的隔墙以图反抗,不料隔墙竟因此倒塌,将阿军腿部砸伤。阿军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3天并接受了治疗,共产生医疗费3622.2元,医嘱建议休息两个月。
事故发生后,阿军向烧烤店和阿强提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赔偿费用的要求,但均被拒绝。为此,阿军将烧烤店和阿强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支付赔偿费用19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阿军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受伤进行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其损伤与本次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评定为十级伤残,产生鉴定费3276元。法院审理认为,阿军与阿强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在餐馆内相互拉拽、攀扶物品可能造成的后果,两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烧烤店作为场所的经营者与管理者,其搭建的隔墙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阿军自行承担40%责任,阿强承担40%责任,烧烤店承担20%责任。各项损失总计为176046.2元,阿军与阿强各自承担70418.48元,烧烤店承担35209.24元。一审判决后,惠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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