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12日对贵州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原组长陈罡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陈罡因受贿、洗钱、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院查明,陈罡非法持有枪支5支、弹药732发。在审判中,陈罡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法院决定对陈罡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此外,法院还裁定,陈罡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将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陈罡非法持有的枪支和弹药也被没收,将由扣押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此案的宣判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打击,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同时,也提醒公职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廉洁自律,不得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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