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被告人向某在长阳榔坪镇自家附近田里使用土铳猎杀野兔一只。由于长阳全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向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经鉴定,被猎杀的野兔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近年来,宜昌市探索建立能够充分体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赔偿机制,从有形修复向全面修复转变,“林业碳汇+生态司法”成为重要切入口。2024年4月,宜昌选定长阳、秭归两县作为试点县,探索开发县级林业碳票,引导涉林案件违法行为人通过自愿认购林业碳汇的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中,承办法官向被告人释明林业碳汇概念以及林业碳汇修复的法理依据和必要性。被告人向某表示愿意认购“林业碳汇”修复受损生态,并提交碳汇认购申请书。2024年6月21日,湖北省首张林业碳票正式签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计算出向某应购买的林业碳汇量为16.18吨。按照当日市场碳排放交易价格核算,向某应支付的林业碳汇认购金额为1500元。
2024年7月初,向某自愿认购16.18吨碳汇,用于其破坏生态资源的替代性修复。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莉表示,“林业碳汇+生态司法”赔偿机制的运用,是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也是生态文明理念革新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
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司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也展示了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生态修复的新模式。通过认购林业碳汇的方式,违法行为人可以为受损的生态环境做出补偿,同时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这一创新做法有望在更广泛的领域得到应用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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