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事发当日,富川某医院妇产科走廊人流如织。被告何某琼从开水房提了一桶滚烫的热水,放在走廊一侧后进入病房。与此同时,女童父母在附近病房内探望病人,被告宋某荣在病房外与人交谈。女童在此期间独自走出病房,在走廊嬉闹。为制止其嬉闹行为,宋某荣用手轻轻碰了一下女童的额头。女童在后退过程中不幸掉入何某琼放置的热水桶中,随后被送往其他医院救治,被诊断为特重度烧伤。
女童父母认为,何某琼、宋某荣以及涉事医院均为过错方,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协商无果后,他们将此事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琼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装有开水的水桶置于人员密集的通道,存在重大过错;宋某荣未注意观察周边环境,推女童额头导致其后退过程中坐入水桶,亦存在过错;女童的法定监护人在带未成年人到环境复杂的医疗机构时,未尽到安全监护义务,亦有过错;涉事医院在提供开水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及日常管理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核算女童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22754.59元,并根据各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的关联度,判定何某琼承担50%的责任,宋某荣承担20%的责任,女童的法定监护人承担20%的责任,涉事医院承担10%的责任。
此次事件再次提醒人们,无论是在家中还是公共场所,都应加强安全意识,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看护和教育。同时,相关单位也应加强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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