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罗某是一名在南通海门区打工的男子。自2021年9月起,他多次利用夜色掩护,在海门区青龙港村的农田里非法捕捉癞蛤蟆。2022年8月17日,罗某在捕捉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大量癞蛤蟆。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罗某通过戴头灯照明行猎的方式,非法捕捉癞蛤蟆两百多斤,并将这些癞蛤蟆高价售卖,非法获利一万多元。
癞蛤蟆虽然其貌不扬,但却是许多害虫的天敌,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它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罗某大量捕捉癞蛤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狩猎罪。
在庭审过程中,罗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非法狩猎罪的规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00元,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1万余元。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广大市民,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人的责任。任何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呼吁大家增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共同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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