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原告陈某某曾是该公司的团队主管,因多次未能完成业绩目标而被迫接受上述惩罚。他声称,这种体罚式的管理方式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不仅给身体带来了极大负担,更在心理上造成了巨大压力。不堪重负的陈某某最终选择离职,并将公司告上法庭。
对于公司的这种管理方式,公司方面表示,这些体能惩罚措施是为了让团队主管保持头脑清醒、增强羞耻心、紧迫感和目标感,从而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然而,这种解释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公司制定的日考核目标过高,导致至少40%的团队主管无法完成任务。此外,公司所采取的体能惩罚措施强度极大,强制力极强,已经超出了合理的劳动纪律范畴,侵犯了员工的人身权利,属于体罚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需向陈某某支付在职4年间的经济补偿金95208元及加班费24256元。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这一案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许多网友表示,企业应当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采取合理合法的管理方式。同时,也有专家指出,体罚式的管理方式不仅违法,而且无法真正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应当注重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建立科学、合理、人性化的管理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