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上市指标,IPO企业研发人员数量、研发投入金额造假!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事务所全员领罚单。
5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一口气连发四份罚单,均指向了大连科利德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利德”)IPO项目。因科创属性指标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且相关数据扣除后不再满足科创属性指标条件等原因,上交所决定对科利德予以通报批评。
科利德于2023年6月15日向科创板递交了招股书,同年7月被问询,同年10月进行首轮回复,今年2月20日,撤回了IPO申请。科利德的保荐机构为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为张波、周磊;会计师事务所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容诚所”),签字会计师为栾艳鹏、宗志迅、程卫生。澎湃新闻注意到,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容诚所、签字会计师均在5月8日同步领罚。
根据罚单,海通证券因保荐核查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保荐业务内部质量控制存在薄弱环节,上交所对海通证券予以通报批评;因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科创属性指标相关信息、未充分核查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对张波、周磊予以通报批评。因未能对研发费用归集、成本核算的准确性予以充分核查,上海交易所对容诚所及栾艳鹏、宗志迅、程卫生予以监管警示。
研发人员数量、研发投入金额造假
为满足上市条件,科利德对研发人员数量、研发投入金额进行造假,且相关数据扣除后不再满足科创属性指标条件。
根据上交所调查,科利德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主要存在科创属性指标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充分说明成本核算的准确性两大违规行为。
科创属性指标相关信息披露方面,科利德研发人员数量披露不准确、研发投入金额披露不准确。上交所现场督导发现:一科利德子公司与13名员工于申报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研发相关岗位,但上述人员前份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生产技术员、安环工程师等非研发岗位。二是报告期最后1年末,发行人在OA系统中将15名员工所属部门由非研发部门调整到研发中心。三是最近3年,33名专职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工作。
上交所进一步发现,前述参与非研发活动的33名专职研发人员职工薪酬未按照工时进行分摊,均计入研发费用,涉及金额805.36万元。此外,ERP系统账面研发领料数据与原始纸质单据不匹配,研发领料与其实际需求不匹配。“如瓶阀与钢瓶的使用量具有一定匹配性,而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领用钢瓶数量为零的情况下,发行人研发领用钢瓶瓶阀2399个,涉及金额388.03万元。从而导致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上交所在罚单中写到。
研发人员数量、研发投入金额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规定的重要指标,成本核算涉及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判断。上交所指出,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准确披露研发人员数量、研发投入金额等与科创属性指标相关的重要信息,相关数据扣除后不再满足科创属性指标条件;此外,也未能充分说明成本核算的准确性,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对科利德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
海通证券再度被罚
在发行上市审核及现场督导工作中,上交所发现海通证券作为科利德项目的保荐人,出现了保荐核查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保荐业务内部质量控制存在薄弱环节等违规情况。
履职尽责方面,针对科利德研发人员数量披露不准确、研发投入金额披露不准确等异常情形,保荐人未关注到,未能对上述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依据予以充分核查。针对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保荐人未对职工薪酬归集以及研发领料相关内部控制予以充分核查,也未关注到研发活动仅领用瓶阀而未领用钢瓶等异常情况,同时也未对上述成本核算准确性予以充分核查。
内控方面,一是质控、内核意见落实不到位。现场督导发现,质控、内核部门已关注发行人研发、成本等方面情况,但未充分关注项目组回复出具的部分结论是否有相应的业务资料支持。二是质控部门现场核查有效性不足。现场督导发现,质控部门已查看了发行人ERP系统并执行了独立抽凭程序,但仍未发现相关异常情况。
“海通证券因首发上市保荐业务履职尽责不到位,分别于2023年6月15日、2024年1月29日被本所采取监管警示、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向本所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但未能举一反三,未切实整改到位。”上交所表示,海通证券在多个首发保荐业务中履职尽责明显不到位,投行质控内核部门对尽职调查把关不审慎,上述行为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要求,违反多项规定,上交所最终对海通证券予以通报批评。
此外,保荐代表人张波、周磊未能对研发人员数量、研发投入金额予以充分关注并核查,相关数据扣除后发行人不再满足科创属性指标条件;此外,也未能对成本核算的准确性予以充分核查,相关披露不准确,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上交所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对张波、周磊予以通报批评。
同样因未能对研发费用归集、成本核算的准确性予以充分核查,影响了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容诚所及栾艳鹏、宗志迅、程卫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上海交易所对容诚及栾艳鹏、宗志迅、程卫生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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