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消息,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乌苏诉鸟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审理情况。
法院判决鸟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消除影响,鸟苏公司停止使用鸟苏字号,鸟苏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1986年,新疆乌苏啤酒公司开始生产乌苏牌啤酒,2006年获注册商标,经长期持续使用和推广,品牌在国内啤酒业有较高影响力,2016年起,公司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
被告鸟苏啤酒公司将鸟苏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天津某公司申请注册鸟苏NIAOSU商标,委托相关公司生产、销售与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近似的鸟苏牌啤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天津某公司辩称鸟苏啤酒系对其第36942919号鸟苏NIAOSU注册商标的使用,但该商标已因与原告涉案商标构成近似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权利取得缺乏正当性。
将被诉侵权鸟苏啤酒的包装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进行比对,两者虽然存在细节元素的差异,但均以红色作为主要包装底色,商标使用方式、商品名称、商品形状、标识位置、净含量等文字信息及其排列布局基本相同,整体高度近似。
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包装装潢经长期持续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各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故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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