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孙亮利用担任山东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合作、业务承揽、公司融资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10万余元。2011年6月至2018年1月,孙亮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列开支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564万余元。2016年初至2018年2月,孙亮在担任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安排下属公司进行相关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3154万余元。
图片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亮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其受贿、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予以并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以及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事实,受贿罪构成坦白,贪污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构成自首;具有两个一般立功情节;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案发后已全部追回,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查扣到案,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受贿罪从轻处罚,对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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