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9日,乐昌法院审理了一起罕见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邓某某在正常行走时,突遭一只公鸡从高空飞落砸伤,导致其受伤。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公鸡饲养人黄某因疏于管理和未采取安全措施,需对邓某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始于邓某某在乐昌市某街道行走时,一只公鸡突然从楼上飞落并将其撞倒。事故发生后,邓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黄某某作为公鸡的主人,在得知情况后赶到现场寻找公鸡。邓某某随即告知黄某某公鸡造成的伤害,并要求其承担责任。
邓某某出院后,认为黄某作为公鸡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未能妥善管理动物,导致公鸡从阳台飞出,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因此,邓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乐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认定黄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邓某某造成的损害负有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黄某赔偿邓某某共计4万余元。
法官在解释判决时强调,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此案的判决,不仅为邓某某讨回了公道,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关于动物饲养责任的警示,提醒饲养人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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