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通过个人破产保护条例 全国第二例

观点网讯:8月27日,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标志着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在厦门落地。
《条例》明确,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有前述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单独或者合计对债务人持有到期债权总额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五倍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这是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之后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条例》率先将“保护”写入法规名称,旨在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和重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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