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解除收养关系后养母起诉索要赡养费 经法院调解养女支付6万元

访客 2024-03-03 15:02:03 59225 抢沙发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赵丽静

一对养母女,因家庭矛盾解除了收养关系。如今养母李女士(化姓)因病无钱医治,将曾经的养女小花(化名)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赡养费。经法院调解,小花出于赡养义务,给予李女士一定经济补偿。

养母女解除收养关系

养母状告养女索要赡养费

据了解,李女士和丈夫结婚后,未生育子女,于是领养了一个小女孩,将其抚养成人。他们给孩子取名小花,小花长大后,结婚生子,外出工作。2022年6月,李女士的丈夫因病去世,李女士独自一人留在老家生活。2023年12月,李女士找到了武汉市黄陂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她说想起诉自己的养女小花,索要赡养费,但两人因家庭矛盾纠纷,通过诉讼方式已经解除了收养关系。近些年,李女士的年纪越来越大,加之没有收入来源,居无定所,就想诉诸法律,不知能否要求养女小花支付生活费。

经审核,李女士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黄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李菊花、董洁律师承办该案。

两名律师了解案情以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在本案中,李女士与丈夫共同将小花抚养至成年,虽然现在李女士已经与小花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李女士已经年满70岁,且缺乏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有权向小花主张生活费,遂协助其将小花告上了武汉市黄陂区法院。

解除关系仍有赡养义务 养女支付6万元生活费

案件审理期间,由于李女士年事已高,不便四处奔波,希望通过调解方式一次性解决赡养费问题。2023年12月和2024年1月,在黄陂区法院王家河法庭承办法官的主持下,李女士和小花在李女士居住所在地的村委会见面,协调调解事宜。

由于双方矛盾较深,加之此前因解除收养关系时曾在法庭对峙过,双方每次见面,对抗情绪很严重。承办律师和承办法官一起给双方做工作,希望彼此放下芥蒂,心平气和协商处理好矛盾,劝说李女士控制好情绪,不要和小花产生言语冲突;同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向小花释法明理,李女士将其抚养成人也不容易,现李女士年老体弱,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来说,小花都应向李女士给付生活费。

李女士觉得自己尽心尽力抚养小花长大,现在年纪大了,且患有很多基础病,要花钱的地方很多,要求小花一次性支付生活费10万元。小花却说自家经济状况也不好,还有孩子在读书,一时间也拿不出来这么多钱。

面对双方的分歧,承办法官、承办律师咨询李女士所在当地村委会。村委会主任表示,李女士解除收养关系后,其已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符合条件可申请办理五保户,每月可领取一定补贴,减轻其生活压力。

李女士也体谅到小花的孩子还在读书,要求其一次性支付10万元确实存在困难,现收养关系也已解除,没必要做过多纠缠,最终同意小花一次性支付6万元生活费调解处理本案,小花也同意该调解方案。今年1月4日下午,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在村委会签订调解协议。

该案承办律师介绍,收养关系的解除并不能意味着养子女赡养义务的免除,对于将其抚养成人的、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养子女应当给付生活费。本案中,通过建立收养关系,让无人抚养的被收养人得以健康成长,也应让养母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养母含辛茹苦将养女抚养成人,养女成年后亦应当赡养养母,这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多次发生矛盾,亲情关系确已破裂、无法修复,客观上已不具有共同生活的条件,解除收养关系,更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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