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解释其判决理由时表示,随着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两性平等意识逐渐扎根,国民的价值观及意识发生变化,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明显衰退。因此,将怀孕32周前鉴定胎儿性别视为直接威胁胎儿生命或人流前一阶段的行为,并加以限制的做法已不再合理。这侵害了父母得知胎儿性别等所有信息的权利。
韩国宪法法院的这一裁定是对其过去相关判决的延续。在1987年,韩国修订《医疗法》时增加了禁止产前胎儿性别鉴定的条款,以应对因重男轻女思想下的选择性堕胎而导致男女比例失衡的问题。然而,在2008年,宪法法院曾对该条款作出不符合宪法的判决。随后,韩国在2009年修订《医疗法》,允许医务人员在孕妇怀孕32周后告知胎儿性别。
然而,随着韩国低出生率情况的恶化和重男轻女观念的淡化,有人提出应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允许告知胎儿性别,以确保父母的知情权。这次宪法法院的裁定,正是对这一呼声的回应。
总的来说,韩国宪法法院的这次裁定体现了对女性权益和两性平等的重视,也是对社会发展变化的积极适应。但同时,也需要关注这一变化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如是否会导致新的性别歧视或不平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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