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女子微信隐私泄露五年,误将好友账号当文件传输助手】
在安徽合肥,一位名叫小瑜的女子因对微信功能不甚了解,错误地将好友小林的微信号当作文件传输助手,导致个人隐私泄露长达五年。这一事件在小瑜发现并报警后,引起了公众对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广泛关注。
女子被好友改名文件传输助手骗5年
小瑜自2016年起使用微信,由于对平台功能不熟悉,她在尝试使用文件传输助手时,未加辨别地选择了小林改名后的微信号。
在接下来的五年里,她通过这个账号传输了包括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工资单、合同、照片和视频在内的大量个人数据。
直到最近,小瑜注意到该账号的名称变更和朋友圈动态,才意识到可能存在问题。
在与小林的对话中,小林承认了改名的行为,但否认了偷窥的意图,声称这只是一场玩笑。
然而,小瑜感到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严重侵犯,她选择报警并联系微信客服,希望能够追究小林的责任。
目前,这一事件仍在处理中,尚未有明确的处理结果。
女子被好友改名文件传输助手骗5年
专家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民的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非法获取和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甚至犯罪。
小瑜的案例提醒我们,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必须提高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警觉,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通过改名微信号的方式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可能触犯了多项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非法获取包括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通过改名微信号的方式获取他人个人信息,若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面临法律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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