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判决婚外赠与无效,要求返还近四百万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涉及婚外赠与的案件。
李女士与胡先生结婚十年,婚姻看似美满。
然而,李女士意外发现胡先生的银行账户中有一笔数百万元的款项转给了一名年轻女主播金女士。
在李女士的追问下,胡先生承认与金女士发展了男女朋友关系,并为金女士及其母亲转账近四百万元用于购房和装修,房屋登记在金女士名下。
李女士感到震惊,将金女士及其母亲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先生未经李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构成无权处分。
此外,胡先生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违反了公序良俗,因此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金女士和其母亲需全额返还收受的赠款。
男子出轨女主播转400万为其买房
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维护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婚内财产的处置需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任何一方的擅自处分都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同时,这一判决也强调了婚姻中的忠诚义务,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道德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婚外赠与是指有配偶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特别是赠与其婚外同居者的情况。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婚外赠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返还赠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共有财产制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此,当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且未经另一方同意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时,该赠与行为通常被视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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