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一步改善民生 制度供给大有可为

张锐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既突出加强对重点困难群体生活的兜底,也提出要扩大受惠人群的覆盖面,同时明确要注重追求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以及社会服务的提质增优,由此有望大幅提升广大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目前我国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多达10.7亿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13.2亿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是,城乡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之间、稳定工作人员与灵活就业人员之间,基本养老保险实际领取数额却存在不小差别,特别是在灵活就业群体中,基本养老保险断保、弃保现象十分突出,对此,《意见》将增强社会保障公平性放在了首位。
首先,对社会保险的扩面增效在《意见》中得到了最为显著的强调,《意见》一方面提出要稳妥有序提高城镇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比例,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设置,合理确定缴费补贴水平,适当增加缴费灵活性,并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另一方面强调要健全对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明确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健全参保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转移接续机制。
由于医疗保险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紧密挂钩,《意见》提出要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推动缴费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对连续参保和当年零报销人员按规定提高次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并有序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对于低收入群体与困难家庭,《意见》明确要制定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在此基础上,《意见》强调了两个“最低标准”,即合理确定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除基本养老保险供给外,公共教育与文化体育、劳动就业与创业、医疗卫生、住房安置、养老保障等产品在城市与农村、大城市与小城市、城市常居人口与流动人口等之间的分配,存在着较大差异,由此不仅形成了一些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足,也出现资源配置不合理与使用效率低的问题,为此《意见》强调要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包括既建立健全存量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利用机制,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可承受能力,适时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增量服务事项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同时符合条件的新增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优先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
在教育发展方面,《意见》提出实施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明确了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覆盖的目标,而作为对基础教育的重要衔接,《意见》提出新建改扩建1000所以上优质普通高中,并加快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到校比例,而对于高等教育,《意见》提出支持布局新型研究型大学和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逐步提高优质高校本科招生规模,同时全面深化产教融合改革,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在医疗建设方面,《意见》明确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推动城市医疗资源向县级医院和城乡基层下沉,推进城市医联体建设,同时推动建立远程医疗服务网络,推广“分布式检查、集中式诊断”医疗服务模式。在养老托育方面,《意见》提出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明确了新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的硬性要求,同时强调要多渠道增加公建托位供给,用10年左右时间,推动有条件的大城市逐步实现嵌入式等普惠托育覆盖80%以上社区。
无论是公共产品还是商业产品,供给端都应当体现出多样化与多元化色彩,让社会大众在需求端可以拥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不仅如此,服务产品的供给还要体现出便捷化与便利化特征,让民众消费与体验过程变得更短与更可及,最大化地降低民众获取社会服务的成本,也只有这样,产品服务才更有价值,才可创造出更踊跃的需求。《意见》为此提出了提升多样化社会服务可及性,包括发展群众家门口的社区服务,提高多样化生活服务品质,以及促进包容共享发展等,尤其是针对儿童(重点是留守儿童)、青年(重点是大年青年)以及老年人(重点是失能老人)等群体的包容共享发展,《意见》给出了目标十分明确、操作性极强的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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