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荐公司在可转债项目上市当年便出现业绩变脸,证监会警示了包括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证券”,600030.SH,06030.HK)在内的3家券商。
1月12日晚间,证监会一口气发布了6份监管措施公告,对中信证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德证券”)和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和证券”)等3家券商出具了警示函,并对6名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具体而言,证监会指出,经查,发现中信证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下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中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同时,因上述问题,证监会决定对毛宗玄、朱玮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中德证券方面,证监会表示,经查,发现中德证券保荐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按照相关规定,决定对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同时,对崔学良、潘登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万和证券方面,证监会称,经查,发现万和证券保荐的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按照相关规定,决定对万和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同时,对刘江、陈春昕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近两年,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因发行人业绩下滑受到处罚的情况并非个例,如2021年有6名,2020年有4名。
2023年2月,证监会修订发布新的《保荐办法》,对原有业绩下滑相关条款进行了整合。据悉,此次公布的监管措施就是根据修订后的《保荐办法》做出的监管处理,体现了最新的监管导向。
具体而言,一方面,对机构和人员“双罚”。这是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监管“长牙带刺”的一贯要求。“过罚相当”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在往年对保荐代表人出具监管措施的基础上,首次对保荐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督促保荐机构切实履行把关责任,传递从严监管导向。
另一方面,综合考虑发行人业绩变动原因、保荐机构履职尽责情况、风险揭示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发行人业绩下滑的原因往往比较多样,对于确因保荐机构内控不完善、履职不审慎、风险揭示不到位的,应当对保荐机构进行严格问责,而对于受到行业周期性变化、难以预见的突发情况等外部因素影响的,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可以根据《保荐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免责,体现宽严相济、精准追责。
2023年2月,为配合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证监会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了部分规定以提高监管有效性,如采纳了“进一步完善保荐代表人任职条件中的合规性、专业性等要求”等意见,并表示将在后续保荐代表人培训中,增加相关专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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