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签订“分手协议”约定不再联系,法院称不具法律效力】熊某与柏某分手后签订协议,约定双方不再联系,否则需支付违约金5万元。然而,熊某将柏某告上法庭,称柏某未履行协议义务并进行骚扰,要求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双方的正常交往不应被禁止,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官提醒,在恋爱关系结束时应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并按法律规定签订协议,明确违反协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熊某与柏某于2018年1月开始恋爱并同居,但未共同生育子女。由于同居期间的生活费支付和债务问题,双方多次发生纠纷,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并分手。2019年10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承诺不再主动联系对方,包括见面、通话及通过社交平台联系,不得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与工作,否则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
熊某后来将柏某告上法庭,指控柏某违反协议,甚至采取恐吓、诬告等行为,严重影响了熊某及其孩子的正常生活。熊某要求柏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柏某则否认了所有指控。
“分手后主动联系给5万”被判无效 法院:不具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熊某与柏某的协议中关于正常生活和工作不受干扰的约定,是人身权利的自然延伸,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需通过协议约定。同时,双方的正常交往不应被禁止,社会交往是双向的,非自愿一方有权拒绝。因此,限制行为自由的约定应属无效。至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法院认为这并非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责任不能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而应由法律直接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的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熊某要求柏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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