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汪婉秋
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并用他人转入的钱购买42万余元的黄金,孰料这已构成“洗钱”。近日,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代购黄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显示,2022年6月,张某从上家处得知提供银行卡并到指定的金店购买黄金可以获得报酬,遂根据上家指示到达山东省招远市,将自己的手机、支付宝、手机银行、微信、两张银行卡及密码交给上家,随后根据上家安排,持自己的银行卡先后到两家金店购买了价值421648元的金条。经查,2022年6月,张某两张银行卡共转入资金496567.09元,其中涉诈资金429167.09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明知其持有的银行卡内大额钱款来路不正,仍心存侥幸、财迷心窍,将卡内资金转变为黄金,帮助他人实现犯罪所得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法院遂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通过购买黄金变现将非法来源的“黑钱”转为“白钱”,已成为一些电诈分子转移非法资金的手段。公民不要随意泄露自己的银行卡、微信号、支付宝账户等个人信息,不参与陌生人的资金往来交易,对于一切资金来源不明、情况可疑的代购请求,即使对方给予再高的报酬也要坚决拒绝。警惕代购黄金、珠宝等非法交易圈套,以免成为违法犯罪分子洗钱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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