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公司因12次中午提前下班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支付赔偿金】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小王在2022年11月期间,因午餐时间提前下班12次被高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小王辩称自己并未影响本职工作,有时到食堂就餐已经12时03分。仲裁委支持了小王的请求,要求高盛公司支付赔偿金两万元。高盛公司不服,将案件起诉至海安法院。
法院认为公司未履行相关程序,判决高盛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两万元。
以看到劳动法对于保护员工权益的重要性。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同时,员工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纠纷时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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